合肥理工学院青年志愿者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鞠伟澎发布时间:2026-09-03浏览次数: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青年志愿服务工作的文件要求,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推动学校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国令第685号)、教育部《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教思政〔2015〕1号)、共青团中央《关于推进青年志愿服务工作改革发展的意见》(中青发〔20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包括校内日常服务、校外社会实践及赛会保障等活动。我校学生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校内青年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 我校青年志愿服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支持鼓励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完善保障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参与青年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自愿公益原则。积极引导青年学生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参与青年志愿服务,所有开展的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均是不收取任何费用和回报的公益活动。

(三)适宜适量原则。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讲求实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四)立足校园、辐射社会原则。坚持以内为主、内外结合,服务校园建设,同时积极拓展社会服务领域。

第四条 青年学生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科技支农支教、送温暖献爱心、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其他有助于社会和谐进步的公益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青年志愿者联合会(以下简称“青志联”)、各学院青年志愿者分会、志愿公益类社团及其他开展志愿服务项目的学生组织(以下简称“各级志愿者组织”)和个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共青团合肥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负责全校青年志愿者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必要时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七条 校团委组建青年志愿者联合会(以下简称“青志联”),在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校级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及考核评估工作。

第八条 我校青年志愿者组织包括校青年志愿者联合会、各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他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成立的各级青年志愿者组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规定,符合时代主旋律。

第九条 学校各级青年志愿者组织应结合实际制定机构章程,章程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机构名称和工作宗旨;

(二)服务领域和服务方式;

(三)志愿者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四)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权限;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其他说明事项。

第十条 除校院两级青年志愿者组织外,其他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应根据管理权限向校团委或所在单位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成立。

第三章注册、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我校青年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志愿汇”平台完成实名注册、加入本校对应组织,并实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在校学生。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向青志联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可以登记注册成为青年志愿者:

(一)具有我校学籍并按时注册的在读本科生和研究生;

(二)年满十八周岁者,可凭个人意志注册成为志愿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三)自愿从事青年志愿服务;

(四)具备参加青年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五)遵纪守法,遵守注册机构的规定;

(六)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青年志愿者的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四)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五)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六)对志愿服务组织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拒绝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服务;

(八)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青年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制度;

(二)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不得泄露在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因故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提前告知志愿服务组织;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报酬、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六)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活动要求不符的行为;

(七)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五条 团员青年在校期间需成为注册志愿者。我校统一使用“志愿汇”平台为官方志愿服务登记系统,具体注册方法如下:

(一)团队注册:二级学院青年志愿服务队向青志联提交志愿服务队负责人名单,由青志联审核相关信息,审核通过后统一创建二级学院队伍并设置负责人为管理员;

(二)个人注册:学生本人通过“志愿汇”平台提交申请,实名认证后搜索并加入所属学院服务队,管理员批准即完成注册。

第十六条 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时,应携带相应证件,通过“志愿汇”平台进行签到签退,系统自动记录时长。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签到的,可在活动后3个工作日内由活动负责人提交补录申请,经青志联审核后补录时长。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组织学生参加志愿者工作,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 志愿者工作程序

(一)志愿者组织必须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向校团委或所在单位团组织提交志愿服务活动方案;

(二)审核单位做好志愿者活动的审批和登记备案;

(三)志愿者组织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原则组织开展;

(四)志愿者组织按照规定对学生志愿服务进行认定记录。

第十九条 各级志愿者组织可以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订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促使志愿服务常态化、长效化。

第二十条 原则上不批准学生组织开展存在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者工作,须提前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购买(或要求牵头组织机构购买)保险。

第五章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级志愿者组织应系统开展志愿理念、志愿精神、志愿服务基本要求和知识技能、志愿者权利和义务、志愿者安全知识等基础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级志愿者组织应建立健全志愿者专业化培训体系,提高青年志愿者参加专业化志愿服务的素质和能力。对于专业性要求高的志愿服务,经专业化培训合格者方可参加。

第二十四条 各级志愿者组织应在基础教育、专业化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志愿服务活动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临时性培训。

 第六章认定记录

第二十五条 各级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由该机构依据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予以认定,校青年志愿者联合会予以监督;学生自行开展的志愿服务,由学生本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所在单位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各级青年志愿者组织负责建立我校青年志愿服务记录档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志愿者组织应结合实际,制定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办法,完善记录程序,严格过程监督,确保学生志愿服务档案记录清晰,客观准确。记录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更正的,须提交书面说明并由院校两级团组织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应记载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活动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

(一)个人基本信息应包括学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所在学院等;

(二)志愿服务信息应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长、活动名称、活动负责人等;

(三)培训信息应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日期、内容、培训组织单位、主讲人、地点、学时等;

(四)学生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应及时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 在志愿者工作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组织或个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章认证表彰

第二十九条 实行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由校团委依据

有关标准组织认定星级志愿者。星级证书由校团委统一颁发。

第三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依据青年志愿者的服务累积时长、工作表现、工作成效等,校团委定期组织开展评优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